在交通部颁发的《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》中对船舶货运业务代,做了下列四个方面的具体规定:
(1)港、航之间签订的货运业务代理合同,应当从有利于发展水运,促进流通,方便货主,减少环节、简化手续、提高效益出发,本着自愿、互利的原则,视需要签订货运业务代理合同。
(2)货运业务代理合同的种类包括定期的和航次性的两种,视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选定。
(3)港、航之间在船舶货运业务方面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,即接受委托的港方(含所属港埠企业)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规章的规定,为航方所属的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;委托代理的航方(含全民、集体、个体船舶)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规章的规定,向港方支付货运业务代理费。
(4)货运业务代理的范围,除港、航双方商定的特约事项外,货运代理业务原则上应包括下列八项:
①组织货源,受理托过计划,安排货物积载,编制、绘制计划积载图(表)和实际积载图(表),拍发货电(沿海港口除外);
②联系泊位和货物装卸,联系作业拖船和浮式起重机。
③签订货物运输合同,
④办理货物承运验收、到货通知、货物交付等货运作业和手续;
⑤计收解交运输费用;
⑥制作 运输票据及有关货运单证;
⑦处理属于航方责任的违约和货运事故;
⑧代办危险货物的签证手续。